一、四种册中积案,上月曰旧管,本月曰新收,此指本年言之也。若合前数年言之,则当以七年腊底以前者为旧案,以八年元旦以后者为新案。嗣后各州县清厘积案招解者,每月应结二案,不满二案者,记过一次;结三四案者,记功一次;结五案以上者记大功一次。自理者缺分繁简不同,积案多寡不一,统限于八年腊底,将七年腊底旧案办毕。其每月应结若干案,由各州县自行酌定数目,于奉文半个月禀复,俟禀到日另行核示此在《事宜》第六条。
一、四种月报四柱册,上月之册于下月初一、二、三等日开报,十三日送齐到省。如开报迟延逾限至十日者,记过一次。若玩违不报,或虽报而遗漏舛错满十起以上者,记大过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六条。
一、州县平日不能讲求捕务,境内出强盗劫案,一月劫至二起者,记过一次;一月劫至三起者,记大过一次。本境有盗窝不能查拿,迨被邻封拿获,仅以协获等词饰禀者,记大过一次。馀均照定例揭参。如有拿获邻境盗犯,破获邻境盗窝者,除照例奏奖外,每案准记大功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七条。
一、州县所属士民,于才、德、学三科内,全无所举及举而不实者,均记过一次。如举得其人,记功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十条。
一、记大过至三次,记小过至六次者,现任人员立予撤任,候补人员停委二年,有功准其抵销。其记大功至三次,记功至六次者,现任实缺之员,汇案奏请酌奖,署事人员交卸时,立即另行委署,候补人员立予超班委署此酌定功过总例。
一、各属关系清讼之文书,各盖一戳,云“清讼要件”,限日行一百里。经过接递之县,于封面写明某日某刻过某县某处,以便稽查。如不及百里,或未经注写者,记过一次。各府县接院司勒限查复之件,如驿递迟延,亦即禀请饬查记过此因限期酌定驿递之例。
一、审转限期命案,院司各限一个月,盗案院司各限二十日。凡州县长解在省守候发犯,如未满各上司审转限期,即行脱逃者,佥差官记过一次;若甫满审转限期,不候上司吩呩,先行脱逃者,佥差官亦记过一次,仍勒限派役来省押解此附记臬司详定章程。
禁止私押告示式各属办法恐难画一,故定告示之式
为奉文晓示,禁止私押事。照得本州、本县办理案件,随到随审,随审随结。惟案内设有讯供未确,或证佐未齐,不能不管押候质。无如差役舞弊,或提到而匿不禀明,或讯释而私押索费。且有以扭交、指交为名,原告串差,私自管押,随后具呈,以为欺懦之计。种种弊窦,相习成风。今奉札严行查禁,合亟牌示。为此示,仰诸色人等知悉。嗣后管押人证,本州、本县必于当时牌示,注明日期。及至开释,亦必立刻牌示,俾众周知。如有示内无名,及已登注开释,原差仍行私押者,准该家属人等喊禀,以凭严究。特示。
计开:
收押项下:按名登注,某月某日,因某案收押。
开除项下:按名登注,某月某日,或讯释,或交保,或押后收禁等项,逐一开明。
右用横牌,宽约四尺,高约一尺二三寸。与诸牌不同,悬于头门。前五六行写告示,可以累月不换。后三尺馀写姓名,有新收者、新释者,立即更换。
将赴天津示二子
余即日前赴天津,查办殴毙洋人、焚毁教堂一案。外国性情凶悍,津民习气浮嚣,俱难和叶。将来构怨兴兵,恐致激成大变。余此行反复筹思,殊无良策。余自咸丰三年募勇以来,即自誓效命疆埸,今老年病躯,危难之际,断不肯吝于一死,以自负其初心。恐邂逅及难,而尔等诸事无所禀承,兹略示一二,以备不虞。
余若长逝,灵柩自以由运河搬回江南归湘为便。中间虽有临清至张秋一节须改陆路,较之全行陆路者差易。去年由海船送来之书籍、木器等过于繁重,断不可全行带回,须细心分别去留。可送者分送,可毁者焚毁,其必不可弃者,乃行带归,毋贪琐物而花途费。其在保定自制之木器全行分送。沿途谢绝一切,概不收礼,但水路略求兵勇护送而已。